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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2-69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核钛白) 管理人决策委员会于2012年8月9日在嘉峪关市泰兴酒店二层会议室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11人,实到8人,到会人数超过决策委员半数(不含半数)。中核钛白管理人决策委员会负责人郑成新同志主持会议,陆建华、许胜锋、姚卫星、许美征、徐胜利、李成文、孙月行等八名委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在保证管理人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2-70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中核钛白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四个月,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核钛白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中核钛白破产。若中核钛白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中核钛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201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对被申请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下称中核钛白)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核钛白重整,同时指定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本公司2011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编号为2011-69号公告的内容)。 二、经管理人申请,2012年5月29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嘉民破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2年8月30日。(详见本公司2012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编号为2012-46号公告的内容)。 三、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2年7月27日上午在嘉峪关市国泰大酒店(嘉峪关市雄关广场西侧新华南路1169号)一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下午14:00 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司 于2012年7月27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下称嘉峪关法院) 申请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嘉峪关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做出的(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中核钛白正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积极开展职工安置、债权清偿等相关工作,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中核钛白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嘉破字第0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四个月,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核钛白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中核钛白破产。若中核钛白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中核钛白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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