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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区分应得到法律保护 2012-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许峰
近日,贵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初步审查。异议期刚开始,山西汾酒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将在整个白酒行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且对市场经济运行以及消费者导向方面都有负面影响。 何为国酒?这个经常听到的概念,其实并没有准确的含义。此次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国”字直接与相关法律规定冲突。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禁止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主要因为容易让观者误解为,该种商品是代表国家或象征国家,或者该种商品是在一国内最好等。一种酒在某一个时间段可能是最好的,在一国代表该行业内的领先品质,似乎可模糊性称为国酒;但该种酒在另一时间段有可能是最差的,具备最恶劣的品质,甚至是非常一般,完全不能代表该国酒类的品质,仍称国酒则非常荒唐。法律禁止国字头商标、相关主体反对国字头商标,并非因为国酒等字样具有明确的含义,主要是因为这种忽悠性的字眼含义不明确,对于市场以及消费者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使消费者无法公允地对商品及商标进行判断,损害同业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相关主体想取得商标专用权,可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但无论是申请本身,还是商标局进行核准,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市场主体通过经过法定程序申请核准注册商标,增加无形资产,扩大知名度,是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应该对公众利益以及竞争者利益予以尊重,不能造成权利的滥用。对权利滥用的控制,除去申请者的自律,商标局在初审阶段即应该保持必要的审慎,此属其职责所在。 根据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汾酒首先高调提出异议,自然是法定权利,任何其他主体亦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汾酒的高调异议,让很多围观人士乍一看,以为是汾酒和茅台之间的商标权纠纷,甚至联想起本年度两例著名的商标权纠纷:唯冠与苹果的iPad商标案,广药与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案。两起著名商标案件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最终也都经过法律程序解决或已经走到一定解决阶段。两例案件与国酒茅台案不同之处是,iPad与王老吉案均是在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不同权属主体之间的纠纷;汾酒介入国酒茅台案,则属商标尚未核准注册情况下申请阶段的异议。 “国酒茅台”的初审过关,若最终核准注册,国酒之后是不是要紧跟着所有的商品都来一次国字号?比如会有国药、国水、国油等等?放下法律规定不谈,仅从生活逻辑看也是极不合理的。注册商标意义,在于个性化区分得到法律保护,并使这种个性化区分形成财产,激发生产经营积极性,防范不正当竞争。一个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起不到很好的个性化区分,而是通过某种模糊不清的意义误导公众,排斥同业竞争者,这不应是商标具有的功能。 任何夸大、虚假宣传的商标,都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故类似“国酒茅台”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局不应核准注册。即使非注册使用的,主管机关也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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