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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化对公司的监管

2012-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杨大庆

  股市是由投资人和融资人构成的投资市场。投资人是闲散资金的持有人,融资人是需求资金支持的公司或企业。融资人利用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发行股票,迅速集中大量资金,实现生产的规模经营;而社会上分散资金持有者,为使手中的钱能够保值增值而投资股份公司。现在股市问题出在基本制度建设上。

  一、有关股市的法律和监管基本上都是针对二级市场投资者建立的。对融资者基本上没有什么监管的条款,只要证监会审核通过了,发行就能成功。对获得资金的融资人,没有对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提出要求。如资金的安全使用、保值增值、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等,这样关键的内容很缺乏。这也出现了获取资金后公司经营本应有好的发展,但造成巨额亏损的怪象。

  二、券商承销制造成股票发行价畸高。股票发行的融资额,不是根据融资者的可行性报告的要求确定融资量,而是融资者和券商协商确定。本来融资者自己最清楚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量,如果有对所融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和对投资人回报的要求,融资人绝不会狮子大开口巨额超募资金的。加入券商后,由于券商的利益,融资量会倍增。再加上专家评估在其中搅局,使得一二级市场新股的股价畸高。还有无论啥股和价有多高都能发行成功。券商承销制造成大量的资金闲置。如某公司2010年融资10多亿,至今才使用2亿多,并且经营业绩严重亏损。券商承销制还剥夺了投资人选择投资方向的权利,结果咸菜、酱油、醋、扑克牌都能登陆股市。

  三、股市现金分红制度把股票同质化了。一只10元的绩优股,现金分红每股三角,派发时扣除10%的所得税三分钱,除权后股价变成9.70元加上现金两角七分钱,每股制度性亏损0.3%。股东表面上是利润获得者,实质上是税收的承担者。这个损失只能通过二级市场的炒作来弥补。

  现行政策法规和制度,侧重对投资者的监管,应该在原有基础上更多加入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如规定,由于经营决策造成的损失应由当事人负责,决不能由投资者负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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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化对公司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