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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大步走 监管也要跟得上

2012-1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东亮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美国金融危机一度被认为是由于金融产品创新造成的,这的确为不少迷恋金融监管的人士增加几分指责金融创新的底气和话语权。

  在记者看来,对于美国庞大的实体经济而言,金融创新带来的效率远远超过其风险。而之所以当时的金融创新最终演变为金融危机,恰恰是因为缺乏同步的监管,使得金融创新产品成为市场过度投机的工具。

  当然,如果将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充斥上市公司前10大流通股东名单与美国的金融危机相提并论那就太危言耸听了。但这两者背后却拥有一个共同的课题,那就是金融创新如何与市场监管匹配。

  实际上,作为中国资本市场近年来最为重要的创新举措之一,融资融券业务历经多年的酝酿才得以推出,其中凸显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的决心和在固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最大程度创新的智慧。

  比如,为了方便证券公司监控担保品、控制两融业务风险,以及在客户违约时处置相关证券和资金,又能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确定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关系。即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内的证券属于信托财产,其名义所有权归属证券公司,但投资者在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证券。

  在中登公司的具体处理上,融资融券业务采取“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即登记公司为券商开立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等一级账户的同时,用二级账户(即两融账户)记载各个客户提交给券商的担保品明细等信息。

  这意味着登记结算公司不仅能看到各家证券公司客户提交的担保品总量,还可以透过证券公司的一级专用证券账户,看到每个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时的担保品明细情况。

  但是,这种穿透性仅适用于中登公司,普通投资者却看不透。这是由于上市公司在披露股东名单时,提取的是证券公司一级专用账户,而这一账户持股数又是投资者质押给证券公司的股票总和,这就造成大量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登陆前10大流通股东名单的现象。这些账户背后的具体股东究竟是谁,对投资者而言自然成了谜团,这才使得一些个人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借机藏身。

  显然,两融业务这项金融创新已给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带来了新课题,而监管部门也一向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股民利益为己任。那么剩下的两个问题是,上市公司前10大流通股东名单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是否有参考价值,以及将前10大流通股东置于阳光之下是否有利于监管和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披露对体现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可谓功不可没,不仅进一步增加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透明度,而且还能将一些所谓庄家暴露在公众面前。这不仅有利于公众监督,也有利于中小投资者了解机构投资者的动向,更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个人大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记者调查也发现,不少拥有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的个人大户和机构投资者最怕被置于阳光之下,一方面怕各种违规交易被发现,另一方面怕中小投资者跟随买股票。由此可见,不仅是从公众监督方面,还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公布前10大流通股东真实名单何其重要。

  实际上,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多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均有这句说明: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由此可见,不管是监管部门一贯的监管原则,还是市场交易的现实需要,在融资融券这项金融创新中存在对市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苗头时,修改相应的上市公司信披规则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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