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3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及收到补偿款的公告 2013-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安区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征收条例》之规定,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终结房屋产权,于2013年1月18日与大安区政府签署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 一、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大安区凤凰乡街(镇)济公村(小地名马桑沟),建筑面积4791.91平方米。大安区政府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结果,向公司支付房屋征收补偿金额总计人民币19,520,000元(大写:壹仟玖佰伍拾贰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自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大安区政府一次性支付公司补偿总额19,520,000元。 二、收到补偿款的情况 2013年1月21日晚,公司已收到大安区政府关于上述公司房屋征收补偿金额19,520,000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大安区政府支付给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19,520,000元,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公司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公司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补偿按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平均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补偿于费用或损失实际发生时转入营业外收入;公司收到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扣除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由公司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010年,公司办公地址从被征收房屋处迁至公司自贡工业园(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1号),被征收房屋自此处于闲置状态。因此,本协议书的履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月23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