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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3-005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签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03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元/股。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总金额人民币44,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3,090.4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909.55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之初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共同,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长春朝阳支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长春瑞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近日,公司与以上各方又续签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建行长春朝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01360300055007530,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49652118.0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光电测控仪器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新型医疗检测仪器生产线建设项目"两个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吉林银行长春瑞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101201095555550,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3873644.1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共6笔,共计12300万元,分别为:2012年5月29日存款4300万元;2012年12月3日存款2000万元;2012年12月3日存款2000万元;2012年12月3日存款1500万元;2012年12月3日存款1500万元;2012年12月3日存款1000万元,目前以上存单存期均为3个月,到期后自动续存。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禹、马力和持续督导专员赵萌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专员向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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