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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3-003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3-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月22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203,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4%。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投票表决结果汇总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将本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9,459.86 万元出让给北京广合置业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金宇置地股权。 同意76,203,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做了相应调整。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同意76,203,6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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