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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13-12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分别以通讯和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五届十三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5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8人,实际到会8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茂新先生主持。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组建杂交水稻分子育种平台的议案》 (详见本公司同日2013-13号公告) 表决结果: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五月四日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13-13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丰乐种业”)于日前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共12家杂交水稻种子企业签署了《关于共同组建杂交水稻分子育种平台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各方将共同投资人民币3亿元设立杂交水稻分子育种平台(以下简称“分子育种平台”),其中本公司出资4500万元,占分子育种平台注册资本比例为15%,为第三大股东。分子育种平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进行骨干亲本重要性状基因的定位、克隆与保护,特异性状分子标记开发,高通量、工厂化分子检测技术开发,水稻骨干亲本及优异资源表型鉴定,优势种群研究以及突破性材料创制等方面的工作。 (二)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5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本投资事项。 本投资事项的表决结果是:8票赞成,8票反对,8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由于本投资事项目前处于签署框架性协议及筹划阶段,本公司将按照框架协议的精神与其他各方拟定并签署正式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届时,本投资事项的具体内容将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本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界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协议方一:
(二)协议方二:
(三)协议方三:
(四)协议方四:
(五)协议方五:
(六)协议方六:
(七)协议方七:
(八)协议方八:
(九)协议方九:
(十)协议方十:
(十一)协议方十一:
三、分子育种平台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分子育种平台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所有出资人均以现金分两期缴纳,首期缴纳50%,即人民币1.5亿元,余下部分在分子育种平台成立1年后缴纳完毕。具体出资比例如下:
(二)平台公司基本情况: 平台公司注册地址首选长沙,其定位为半公益性技术研发机构,主要整合全球先进基础研究成果,并通过生物育种相关技术的自主研发,推动生物技术手段广泛应用于我国杂交水稻常规育种技术领域,为全国种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分子育种平台重点进行骨干亲本重要性状基因的定位、克隆与保护,特异性状分子标记开发,高通量、工厂化分子检测技术开发,水稻骨干亲本及优异资源表型鉴定,优势种群研究以及突破性材料创制等方面的工作。 平台公司的经营范围拟为:从事技术研发(非商业育种)、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检测服务、设计育种咨询、人才培训等业务。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同意自平台公司设立起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5年后如需对外转让股权,则必须经协议各方一致书面确认。 协议各方承诺将拿出各自股份总额中的20%预留给平台公司核心研发、运营和管理团队。 (二)平台公司的运营管理 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机制等对分子育种平台的建设与发展至关重要,平台公司的运营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平台公司是按照企业独立法人运营管理,各入股股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参与平台公司和分子育种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平台公司不得从事农作物商业育种和种子经营;平台公司应执行国家的战略,充分体现对参与企业以及全国种业企业的公益性。 3、分子育种平台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平台公司所有,平台公司各股东有优先、优惠使用或购买成果的权利。 4、平台公司在国家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平台公司应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在分子育种平台硬件建设及运转费用等方面的支持。 5、关于平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和关联交易回避制度、投资程序等具体事宜将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 (三)分子育种平台建设时间安排 协议各方同意争取在2013年4月份完成平台公司和分子育种平台建设的初步方案,2013年5月份完成平台公司的注册登记,2014年2月基本完成分子育种平台的建设。 (四)联合共建杂交水稻测试体系 协议各方同意在平台公司成立后,以平台公司的名义联合其它投资方共同设立新公司(以下称为“测试公司”),专门负责杂交水稻的测试体系建设。 1、测试公司的注册资金初步定为1亿元人民币。 2、测试公司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该机构将组建专门、专业、独立的测试团队负责参试组合的统一测试工作。 3、为保证测试结论的统一、科学、有效,测试公司应针对测试队伍开展测试技术培训。 4、测试公司应参考国家水稻区试方案,并根据市场需要以及本协议各方需求,统一、科学的规划、布局测试网络分布、试验组别及试验方案等。 5、 测试公司将利用1-2年时间,组织完成测试网络自建工作;测试点数量稳定在500个以上;并逐步对系统外科研单位及企业开放。 6、通过该体系测试并审定的组合市场化开发后,测试法人机构享有该品种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 7、 测试公司应制定详尽的制度、流程,保证测试结论的客观、公正,满足将来“绿色通道”政策的要求。 8、测试公司的运转费用及测试试验费用来自品种开发提成及参试企业根据参试组合数量缴纳的费用;但测试费用的收取应制定合理的标准,且应该“内外有别”。 (五)后续法律文件 协议各方应尽快签署平台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等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在该类法律文件中约定设立平台公司及分子育种平台建设等的具体事宜和各方权利义务。 (六)协议生效 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公司、隆平高科、神农大丰、荃银高科4家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一致通过后生效。 五、设立分子育种平台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在生物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生物技术研究远远落后发达国家,我国杂交水稻研究领先优势正在逐步削弱。为了充分利用全球生物技术最新成果,打通连接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与种业企业传统育种研究的桥梁,提升我国种业研发水平,保持我国在杂交水稻育种上的国际领先地位,在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的牵头下,本公司拟与杂交水稻种子行业其他优秀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分子育种平台,以便集中优势资源,提升我国杂交水稻种子行业的自主研发能力。 分子育种平台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且本投资事项目前正处于筹划阶段,具体实施将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其他 本投资事项公告首次披露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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