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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65 证券简称:渝三峡A 公告编号:2013-018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本公司股份 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2年 5月 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医集团”)于 2012年5月 3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 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1%。化医集团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 2%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 2013年5月2日,本公司接到化医集团的通知, 截至 2013 年 5 月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盘时间,化医集团增持本公司计划实施已满 12 个月,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一、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情况 2012年5月3日,化医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 20,000 股,占总股本的 0.011%,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前,化医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70,288,5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53%;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化医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70,308,5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54%。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化医集团在其首次增持公告中承诺,自首次增持日期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数量为2万股-346万股,占总股本的0.011%-1.99%(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现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011%,履行了增持承诺。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认为: 1、化医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2、化医集团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3、化医集团及公司已经进行的本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事宜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前述情形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化医集团可以免于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相关说明 化医集团承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本次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备查文件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4日
证券代码:000565 证券简称:渝三峡A 公告编号:2013-019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3 年3月22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 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3,436,888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扣税后,其中,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45元(税率按10%计征);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先按每10股派现金0.475元(先在股权登记日以税率5%计征),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本次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注: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75元(实际应补缴税率15%);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5元,(实际应补缴税率5%);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10日,除息日为2013年5月13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3年5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2013年5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 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袁奕 咨询电话:023-68824806传真:023-68824806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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