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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编号:2013-036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3年5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3年4月28日以专人送达、电话通知并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草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公司将股权激励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并就上述事项与证监会进行了沟通。根据证监会的相关反馈意见,公司对股权激励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以岭、吴相君、潘泽富、郭双庚、赵韶华、李晨光作为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贾振华先生、吴以成先生和李秀卿女士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吴以成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以岭先生之兄,李秀卿女士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吴相君先生之配偶,贾振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瑞女士之配偶。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在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因此,董事会决定将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贾振华先生、吴以成先生和李秀卿女士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分别单独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以岭、吴相君、李晨光作为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3年5月24日下午14:50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凯旋门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编号:2013-037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3年5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3年4月28日以专人送达、电话通知并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高秀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3年5月4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编号:2013-03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以岭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3年5月23日-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15:00至5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凯旋门大酒店五楼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0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征集投票权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张维先生已发出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具体操作方式详见2013年5月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3)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3年5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 激励计划的目的 1.02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03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04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和数量 1.05 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分配情况 1.0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禁售期)、行权期(解锁期)及相关规定 1.07 标的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授予条件和授予程序 1.08 标的股票行权(解锁)的条件及程序 1.09 标的股票授予数量和行权(授予)价格的调整 1.10 公司注销(回购)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原则 1.11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2 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13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1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实施计划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4、关于将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贾振华先生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5、关于将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吴以成先生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6、关于将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李秀卿女士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议案1、议案4-6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3年5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36);议案2-3和议案7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3年3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08)。 议案1-7均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下转C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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