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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3-022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13年5月7日上午9:00 (三)召开地点:金陵江南大饭店(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00号) (四)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五)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两种表决方式 (六)主持人:王耀方董事长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名,通过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的股东共 0 名,通过两种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总数为 33 名,代表股份 85926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3.70% 。 (二)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2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公司独立董事蔡桂如、杜守颖、李大魁、王轶在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2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2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2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2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2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2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中短期低风险信托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2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26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童朋方 张祥元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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