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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3-026TitlePh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3年5月3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10:0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7日-2013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7日15:00至2013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薛晓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32,668,8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13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31,939,3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9.8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29,49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30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杨权先生、王琼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052,4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4%;反对322,12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294,2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051,0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4%;反对322,12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295,60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051,0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4%;反对322,12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295,6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051,0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4%;反对322,12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295,6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040,5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5%;反对589,02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0%;弃权39,2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051,0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4%;反对322,12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295,6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051,0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4%;反对321,32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弃权296,4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051,0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4%;反对321,32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2%;弃权296,4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041,07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8%;反对331,32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弃权296,4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

  10、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张益胜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39,9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506%。

  10.2选举薛晓民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39,3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501%。

  10.3选举蔡孟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39,3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501%。

  10.4选举毕建涛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39,3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501%。

  10.5选举于培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29,3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426%。

  10.6选举梁志齐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29,3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426%。

  11、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选举刘 权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29,3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426%。

  11.2 选举吕桂霞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29,3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426%。

  11.3 选举孙晓波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29,3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426%。

  公司聘任的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2、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1 选举肖波华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29,3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426%。

  12.2 选举曲曼丽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得票总数为131,929,302票,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4426%。

  公司聘任的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刘权先生、史大卓先生、赵连华女士向大会提交了2012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杨权先生、王琼女士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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