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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四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14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3-05-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四海股份 股票代码:0006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安华路口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镇西北路2号 联系电话:0575-8422600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3年5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安华路口 法定代表人:胡振华 注册资本:17,5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62100001076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710598-6 经营范围:对外实业投资(含对外工程、设备、技术投资);批发、零售:五金建材、针纺织品、服装、轻纺原料、鞋帽、工艺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外)、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仪器仪表;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生产、经营) 成立日期:2007年9月14日 营业期限:2007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1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浙税联字330621667105986号 股权结构:胡振华持有其13%的股份,董攀卿持有其10%的股份,濮黎明先生持有其77%的股份。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镇西北路2号 联系电话:0575-842260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由濮黎明、胡振华、董攀卿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出资比例分别为77%、13%、10%。目前公司注册资本17,500万元,主要通过投资控参股的经营模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介绍 自然人濮黎明先生持有众禾投资77%的股权,系众禾投资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濮黎明: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 身份证号码:33062119660603XXXX 住所: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濮家XXX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濮家XXX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2008年至今担任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担任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7月至2012年6月担任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至今担任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四、持有、控股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众禾投资不存在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形。 第二章 权益变动目的 权益变动目的:经营发展资金需要。 2013年5月2日,众禾投资与合慧伟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众禾投资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合慧伟业,占四海股份总股本的12.4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合慧伟业成为四海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四海股份4000万股,占四海股份总股本的12.43%。众禾投资持有四海股份1000万股,占四海股份总股本的3.11%。 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四海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此次股份变动前,众禾投资持有四海股份5000万股股份,占四海股份总股本的15.5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众禾投资持有四海股份1000万股股份,占四海股份总股本的3.11%。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协议转让。2013年5月2日,众禾投资与合慧伟业就四海股份股份转让事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协议转让情况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一)股份转让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合法持有四海股份5,000万股股份,占四海股份总股本的15.54%,是四海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2、甲方欲向乙方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4,000万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2.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3、股份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参考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为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20,000万元(贰亿元)。 4、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应当在标的股份过户前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 (二)股份过户及交割 乙方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所持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并由登记公司就标的股份向乙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时视为完成交割,乙方由此获得标的股份完全的所有权并享受标的公司章程和法律所规定的全部股东权利并同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本次股权转让后,合慧伟业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4000万股,占四海股份总股本的12.43%;众禾投资持股1000万股,占四海股份总股本的3.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四海股份的股份均已质押给银行,其已保证尽快办理转让股份的解质手续,确保按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要求,在合慧伟业支付完全部股权转让款后,立即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众禾投资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四海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浙江众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买卖四海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与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备查文件 1、 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股权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振华) 年 月 日 附表: 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振华) 日期: 2013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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