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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01 股票简称: 海润光伏 编号:临2013-037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3、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5月9日上午9:00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的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6,908,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9%。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任向东因公出差,由董事杨怀进主持本次现场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对原有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本议案详见2013年4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票626,908,2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S.C. GREEN VISION SEVEN SRL提供担保的议案》。 国电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光伏")与S.C. GREEN VISION SEVEN SRL(以下简称"GV7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签署了《EPC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26,574,180欧元(折合人民币214,135,213元)。根据该合同,国电光伏拟承建GV7公司所开发、经营的位于罗马尼亚特兰西瓦尼亚地区布拉索夫县UCEA社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合肥海润对GV7公司所应当履行的《EPC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义务向国电光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议案详见2013年4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3-034。 表决结果:同意票626,908,2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审议通过《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公司对原有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本议案详见2013年4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票626,908,2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派出的陈一宏、杨继伟律师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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