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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68 证券简称:ST华赛 公告编号:2013-34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19日发出,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9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深圳圣廷苑酒店金秋厅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并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9,925,7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1%。

  3.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俞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婷、翁春娴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539,925,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请见公司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539,895,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 %,

  反对票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2. 经办律师:胡婷、翁春娴

  3.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0日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C0035号

  致: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深圳华控赛格股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深圳华控赛格股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9日上午10:00如期在深圳华强北路4002号深圳圣廷苑酒店3楼金秋厅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黄俞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所持股份总数为539,925,78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0.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代表股份有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9,925,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9,895,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反对300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饶晓敏 翁春娴

  胡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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