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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面业 公告编号:2013-040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3-05-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3-038)。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于2013年5月13日上午9点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克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1,7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83,080,000股62.229%。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调整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二)《关于调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 三、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中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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