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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449 股票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13-017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3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王广林董事长主持会议。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见下表:
(三)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李新华、隋玉民、独立董事周塞军因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于凯军、王迎财、曲孝利因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杜涛、尚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3日 股票代码:600449 股票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2013-018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2日以通讯方式送出。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8人,实际参加8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赛马科进公司与喀喇沁公司合资设立喀喇沁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并建设年产40万方商品混凝土移动搅拌站项目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8票,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喀喇沁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喀喇沁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喀喇沁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同意喀喇沁赛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后,投资1000万元建设年产40万方商品混凝土移动搅拌站项目,从事混凝土的制造及销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60万方商品混凝土宁东煤制油移动搅拌站项目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8票,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资2465万元在宁东建设年产160万方商品混凝土移动搅拌站项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年产80万方商品混凝土望远搅拌站项目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8票,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资2445万元,在银川望远工业园区南侧建设年产80万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宁夏申银特钢合资设立宁夏申银渣粉处理有限公司并建设年产3*50万吨矿渣粉项目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8票,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宁夏申银渣粉处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同意宁夏申银渣粉处理有限公司成立后建设年产3*50万吨矿渣粉磨项目,从事矿渣微粉的生产经营业务。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宁夏煜皓砼业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有效表决票数8票,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宁夏煜皓砼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借款利率按与银行协商的优惠利率确定。 特此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0449 证券简称:宁夏建材 公告编号:临2013-19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7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3月29 日召开的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17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方案为以478,181,0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 元(含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0.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7日 (二) 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7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两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两家股东之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951-2085256 传真:0951-208525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5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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