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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芜湖港 公告编号:临2013-021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6日上午在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朱家桥外贸码头公司A楼三层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如下表: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孔祥喜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董事会秘书牛占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的情况 (一)每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注1:上述各项议案的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注2:上述议案3的“同意票比例、反对票比例、弃权票比例”均指相应票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其他议案的比例为相应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上述议案3为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1,012,095,988股,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控股股东,为关联股东,在会议审议该议案时按照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一然、孙赛男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05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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