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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13-027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量172,793,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5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预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提名何蕴韶、周新宇、程钢、吴翠玲、谷晓丰、孙晓6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选举何蕴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172,793,367票; 2、同意选举周新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172,793,367票; 3、同意选举程 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172,793,367票; 4、同意选举吴翠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172,793,367票; 5、同意选举谷晓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172,793,367票; 6、同意选举孙 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共172,793,367票; 以上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预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后表示无异议。会议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提名胡志勇、徐爱民、王华东3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选举胡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共172,793,367票; 2、同意选举徐爱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共172,793,367票; 3、同意选举王华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共172,793,367票; 以上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预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提名陆缨、常晓宁、黄立强3人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选举陆 缨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共172,793,367票; 2、同意选举常晓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共172,793,367票; 3、同意选举黄立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共172,793,367票; 以上3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何立新先生、黄立英女士、李虎先生、许擎先生(公司2013年5月13日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公司未有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监事,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职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 172,793,367 股,其中赞成票为172,793,3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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