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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3-19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16日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15:00至2013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102641573股,占股份总数的58.3987%。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0197509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8.01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6647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379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梁立新、李良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2641573股。表决结果:同意102062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反对575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2641573股。表决结果:同意102062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反对579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2641573股。表决结果:同意102062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反对575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2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879859.86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5327876.5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201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532787.6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15959079.55元,减去2012年度公司中期现金分红1757600.00元,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7996568.40元;资本公积金为86591942.13元。为实现2013年公司经营目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2641573股。表决结果:同意102062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反对579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2641573股。表决结果:同意102062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反对575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2641573股。表决结果:同意102062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反对575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13年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13年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1016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其中固定资产项目借款25000万元),采取资产抵押或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文件。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02641573股。表决结果:同意102062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反对575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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