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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3-29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5月16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贺正刚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6日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A0120号 致: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6日上午11:00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幢3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贺正刚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0,000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6.67%;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临时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3年公司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现场选举2名监事为计票人、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并予以公布。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 欣 温 慧 2013年5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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