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3年5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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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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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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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1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潘月

联系电话:025-523105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3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0-0109

4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41)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4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3)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公司网址:www.tyzq.com.cn

客服热线:400-654-3218

4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服热线:95548

4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95548

4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4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4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0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下一年对应日,若该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封闭期结束日延长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至20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时间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6月7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B两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0.6%
50万元≤M<100万元0.5%
100万元≤M<300万元0.4%
3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投资者认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1)当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A类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份额99,503.58份。

(2)B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B类份额10万元,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B类份额为:

认购费用=0 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00+100)/1.00=100,1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B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B类份额100,100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如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日所有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下一年对应日,若该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封闭期结束日延长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至20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时间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见下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0.6%
50万元≤M<100万元0.5%
100万元≤M<300万元0.4%
3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类及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0.1%
持有一个封闭期即赎回的份额0.05%
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封闭期赎回的份额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A类申购份额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701.79/1.016=48,919.08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919.08份基金份额。

(2)B类申购份额

B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B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50,000/1.016=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5%=5.6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11,194.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94.4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时间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开放期时间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资产,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和债项信用评级AA+(含)及以下的债券。本基金不从一级、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卖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高票息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定义的高票息债券指:

(1) 短期融资券;

(2) 债项信用评级AA+(含)及以下的债券。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三)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存在开放与封闭期,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将实行不同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在封闭期内的投资将依托基金管理人自身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将重点投资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为AA+(含)及以下的债券,以获取其较高的票息收益。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封闭期内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并跟踪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债券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的研判,借鉴投资时钟的分析框架,确定中低等级信用债与利率债及高等级信用债之间的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属的债券资产收益会产生差异,有效地利用这种差异,力争获得超额收益,如当预期将要进入“衰退”阶段时,本基金则适当增加利率债、高等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适当降低中低等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当预期将要进入“复苏”阶段时,本基金则适当增加中低等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适当降低利率债、高等级信用债的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评级体系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评级对于信用债券投资至关重要。本基金的信用风险评级主要依靠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独立的评级系统,辅以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的结果。按照发债主体的不同,信用债券分为产业债和城投债,根据两类债券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评级系统。

A.产业债评级系统

对于发行各类产业债的工商企业,本基金将借助管理人投研团队整体的行业研究能力,建立分行业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通过行业风险比对,确定各行业信用等级天花板。依据不同行业特点、风险特征提炼各行业的关键竞争因素和信用风险要素,并据此设计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进行风险评级。具体定量的信用分析和财务分析指标包括:

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长期偿债能力指标: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盈利能力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营运能力指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现金流量指标:短期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资产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在指标分析的基础上,还将结合债券增信方式、发债企业股东背景等因素综合考量,最终形成内部产业债评级。

B.城投债评级

对于城投债,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因素:

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现金流生成能力和可变现资产价值等。

政府财政实力:主要考察当地的经济基础、政府的行政地位、财政实力、财政支配自由度,以及平台的地位和政府的支持力度。

金融资源支持能力:主要考察存款、贷款整体规模,平台类贷款的占比情况,以此判断可能的支持能力。

对于持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会定期进行信用评级跟踪,及时、准确地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2)个券选择

依据信用债券评级结果、债券品种、息票率、剩余期限、流动性、交易市场、收益率等因素,结合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重点关注信用状况正在改善的发债主体,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所属行业处于上升周期、具有强大的股东背景、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3)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重点为高票息债,是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因而信用风险管理是投资流程中的重中之重。为了有效预防和规避可能遇到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并在实践中完善和改进分析方法;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等)和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变化趋势的综合分析,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减少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此基础上,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经济周期、相关市场、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利差曲线产生影响,本基金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诸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4、特殊债券品种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1.25

上述“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是指当期封闭期首日(若为首个封闭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以后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高票息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定义的高票息债券指:

1) 短期融资券;

2) 债项信用评级AA+(含)及以下的债券。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下转B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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