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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8、 2011年9月5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建设研发中心大楼和总部行政办公楼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2,000万元在扬州市江都区建都路西侧、舜天路北侧建设15600平方米的研发中心大楼和13400平方米的总部行政办公楼。截止2013年5月15日该项目正处于土建主体施工阶段。 9、 2012年2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益阳市润慷宝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认购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2,640万元用于收购益阳市润慷宝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认购增资。该公司已于2012年2月28日在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了注册资本验资、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长青润慷宝农化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后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 10、2012年3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8,000万元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11、2012年4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年产1000吨吡虫啉原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通过使用超募资金6,800万元进行年产1000吨吡虫啉原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该项目已于2012年12月投入试生产。 12、2012年7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扩建废水处理工程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3,500万元建设污水处理工程扩建项目,该项目已于2013年3月投入试运行。 (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止2013年5月15日,购买约100亩工业用地项目由于政府用地规划指标调整,该块用地交付时间推迟至2013年6月,尚有600万元募集资金未支付;研发中心大楼和总部行政办公楼正处于土建主体施工阶段,尚有5,822.70万元募集资金未支付(含利息收入),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均已正式完工并投入运营。 (三)募集资金的剩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公司拟将剩余的募集资金3,056.4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次剩余募集资金计划使用后,募集资金全部安排完毕。 (二)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2013 年5月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此次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还将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公司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完成并投产,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逐步增加。充足的营运资金将有利于公司后续项目及技术研发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同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因此,公司计划使用剩余的募集资金3,056.44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合理和必要的。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关于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1、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 在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六、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5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剩余的募集资金3,056.4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意见同意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将剩余的募集资金3,056.4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计划。 3、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意见 公司本次将剩余的募集资金3,056.4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4、 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认为:本次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已经确定的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长青股份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经承诺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长青股份本次将剩余的募集资金3,056.4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同意意见,同时,该议案还将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长青股份本次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7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3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赵婷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其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赵婷,女,1978 年2 月出生,大专学历,会计师。2001年1月进入本公司财务部工作,现任公司主办会计。赵婷女士已于2011年12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赵婷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联系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江灵路1号 邮 编:225218 联系电话:0514-86424918 传 真:0514-86421039 电子邮箱:irm@jscq.com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17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8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电话的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于国权先生召集,会议于2013年5 月15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表决,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并通过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该草案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刊登于2013年5月17日的巨潮资讯网。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以 7票同意, 0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意将剩余的募集资金3,056.4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次剩余募集资金计划使用后,募集资金全部安排完毕。 《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7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3年5月17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和实际需要,同意聘任赵婷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3年5月17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0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钟华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于2013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事项投票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本次征集投票权拟审议的议案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1、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获悉2013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故而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议案》三个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 2、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征集人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3、本次征集投票权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报告书,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 4、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任何规定或与之冲突。 5、本报告书仅供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股票代码:002391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0000000041873 法定代表人:于国权 董事会秘书:马长庆 联系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江灵路1号 电话:0514-86424918 传真:0514-86421039 电子信箱:irm@jscq.com (二)征集事项:由征集人向公司股东征集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议案》三项议案的投票权。 (三)本报告书签署日期:2013年5月15日 三、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2013年5月17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李钟华女士:独立董事。中国国籍,1962年5月生,博士学历。1987年至1991年任化工部感光材料技术开发中心工程师;1991年至1996年曾历任哈尔滨工程大学讲师、副教授;1998年至今任中化化工科技研究总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2009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不存在因违法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通报批评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征集人在公司董事会发布《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前一日未持有公司股份,前六个月内亦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形。 4、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5、征集人不是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次征集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意见 1、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对本次征集事项进行审议并投了赞成票。 2、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的授予安排和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重要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使命感,并最终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至2013年5月29日下午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时间:自2013年5月30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集,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进行。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范围内的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股东委托投票权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通过最近年度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的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能清晰辨认)、股东帐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规定的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专人送达的,以本报告书指定收件人的签收日为送达日;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江灵路1号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收件人:马长庆 邮政编码:225218 电话:0514-86424918 传真:0514-86421039 未在本报告书规定征集时间内的送达为无效送达,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未按本报告书的要求制作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不发生授权委托的法律后果。 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授权股东可按有关规定自行行使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后,由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按下述规则对提交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结果将提交征集人,由征集人提交公司董事会。 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制作相关文件,并将授权委托书连同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应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 (6)若授权委托书为两页或两页以上,授权股东应在每页委托书上签章。 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重复授权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6、经见证律师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的,征集人将视为其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除征集人外又委托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的,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的,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征集人将视委托股东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为“弃权”。 征集人: 李钟华 2013年5月15日 附件:股东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人声明:本人/本公司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公告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全文、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征集方案、征集程序、授权委托规则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本人或公司有权随时按《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征集人(被授权委托人)声明:征集人已按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了《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并将按照授权委托人的投票指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 本人或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玆授权委托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钟华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3年6月4日召开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授权委托人姓名(名称):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授权委托人股东帐号: 授权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授权委托人地址: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4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的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秀来先生召集,会议于2013年5月15日16: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表决,应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并通过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监事会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监事周秀来先生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周霞系父女关系,已主动回避表决。 本议案以 2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将剩余的募集资金3,056.4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剩余的募集资金3,056.4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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