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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放宽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允许已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鼓励基金公司到资本市场上市 2013-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于扬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中国证监会今日起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放宽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和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并将基金公司与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其他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虽然相应的要求和制度环境等未达到条件,但证监会鼓励基金公司到资本市场上市,这也是国际惯例。 据介绍,今后“一参一控”政策将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即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可以分别参股2家基金公司,其中控股不得超过1家。同时,取消基金公司股东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而针对放宽同业经营限制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问题,《办法》拟加强利益冲突防范、强化关联交易披露。发言人称,此举旨在建立一个更加多元、包容的资产管理体系,鼓励更多机构参与到资产管理业务中来。 为鼓励基金公司到资本市场上市,《办法》明确了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新基金法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扫清了基金公司上市的障碍,征求意见中的新《办法》也相应增加了基金公司上市的原则要求。 “经过多年持续发展,我国基金公司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和基础,而基金公司到资本市场上市也是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发言人表示。不过他也指出,相应的要求和制度环境等尚未达到条件,是否需制定相应指引还在研究之中,至于对基金募集资金运用的监管等问题也还没在具体考虑之中。 此外,同时征求意见的配套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还拟将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安全保障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纳入监管;配套规则《高管监管办法》则拟取消对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管人员和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的任职审批,发挥市场主体自律遴选机制,并拟对实践中多年从事资管业务或基金监管工作、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员豁免考试,直接认定从业资格。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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