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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6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和2013年5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2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16日~2013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15:00至2013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雨柏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2名,代表公司股份901,183,9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44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8,773,8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410,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12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58,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6%;反对票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票5,707,6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4%。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54,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2%;反对票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票5,711,6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8%。

  3、《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54,1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2%;反对票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票5,711,6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8%。

  4、《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54,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2%;反对票25,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5,704,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0%。

  5、《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54,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2%;反对票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票5,711,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8%。

  6、《关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54,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2%;反对票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票5,711,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8%。

  7、《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54,1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2%;反对票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票5,711,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8、《关于公司首期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该项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69,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9%;反对票19,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5,694,6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9%。

  (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该项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63,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票26,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票5,694,0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8%。

  (3)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该项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69,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9%;反对票19,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5,694,6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9%。

  (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该项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63,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票25,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票5,694,6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9%。

  (5)回购股份的期限

  该项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63,8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票2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票5,696,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

  (6)决议的有效期。

  该项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69,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9%;反对票1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票5,696,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59,0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7%;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票5,710,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10、《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人员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895,416,6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0%;反对票56,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票5,710,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7%。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04 股票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7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债权人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3年5月18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本公司将以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70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进行回购。如果按70元/股计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428.57万股,占目前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3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本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将根据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而减少。

  本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2013年5月18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7月1日,每日8:30-11:00、14:30-17:00;

  2、债权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洋河股份财务中心

  邮政编码:223800

  联系人:赵关胜

  联系电话:0527-84938039

  传真号码:0527-84933020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基础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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