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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2013-016
债券简称:12江药债  债券代码:751994   TitlePh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30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285元、0.27元、0.24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 除息日:2013年5月23日(星期四)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3111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9334.5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扣税情况: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扣税规定如下:

持股期限股息红利所得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实际税负公司本次股息红利对应税款
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20%0.06元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50%计入10%0.03元
超过1年25%计入5%0.015元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公司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股息红利所得的5%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4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15元。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27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2、除息日:2013年5月23日(星期四)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方法

1、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88169323

传 真: 0791-88162532

联 系 人:田永静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788号

邮编:33009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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