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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代码:600360 A股简称:华微电子 编号:临2013-015号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17日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吉林市深圳街99号本公司403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夏增文 6、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1,442,46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34.0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7,0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7% 。 (3)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1,939,56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13%。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审议表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决议,出席现场会议参与表决和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与表决的汇总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251,93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2、审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251,93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3、审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251,93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4、审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票251,93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5、审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赞成票251,93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6、审议《关于续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251,93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7、审议《公司2013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提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有关贷款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251,93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8、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251,939,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9、审议《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度薪酬的议案》; 赞成票251,933,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反对票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10、审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251,933,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反对票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11、审议《关于修订<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251,933,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反对票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12、审议《关于修订<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票251,933,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反对票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冰 3、结论性意见: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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