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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56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 编号:临2013—008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 2、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9:30在长百集团十一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大湑先生主持,大会对各项议案逐项审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孙锡龄先生、独立董事倪夕祥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并记录,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了以下各项决议:
上述十一项议案中,第10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各项决议均为普通决议,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京松、高明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五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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