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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合同诈骗罪 2013-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无业人员邓某、王某设立A投资公司,以电话销售、电视证券类广告节目为手段,吸引投资者咨询。邓某、王某宣称只需交纳会员费就能得到“股票内幕信息”,提前知晓“短线黑马”赚取高额利润。为骗取投资人信任,A投资公司与投资人签署《A公司投资服务合同》、《资金托管协议》等虚假合同,诱骗被害人多次缴纳不同等级会员费,数额巨大。2011年7月,邓某与王某在骗取大量钱财后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擒获。 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的客观形态、该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等。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其次,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4条的规定处罚。 (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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