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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3-16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8日9:00在永太科技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2,441,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44%,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2,441,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2,441,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2,441,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2年未分配利润为232,752,332.03元。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同意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40,3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即每1股派发现金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4,03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使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议案符合招股说明书中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同意152,441,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2,441,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3年的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7年,确定2013年审计费用为54万元,公司承担其交通食宿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152,441,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441,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独立董事宣读了201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劳正中律师、李良琛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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