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3—01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7日下午14:30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1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胡凤滨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第7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第11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和网络)审议,以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对第4项议案分区段统计的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王春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