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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非法经营罪 2013-05-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在没有证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王某在其经营的上海A信息科技公司,与张某先后签订了多份代理转让B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权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由已经获得B公司股东授权的张某作为出让方代理人,以每股2.3元至2.4元价格通过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随后,王某作为受让方代理人,以其公司为平台,通过给业务员提成的方式,以每股4元的价格向近100名社会公众推荐购买了B公司股权约200万股。2010年6月,王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客观形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定罪处罚规定等。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及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其次,该罪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即违反了第(三)款的规定。 再次,该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第3款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最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犯有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5条的规定处罚。(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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