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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3-021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星期一)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26日15:00-5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西6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刘悉承董事长 6、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陈建平律师见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29,419,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3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29,360,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2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5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29,412,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51%;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29,412,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51%;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129,412,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51%;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29,412,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51%;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票129,412,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51%;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129,412,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51%;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129,412,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51%;反对票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作的《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陈建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药 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陈建平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3年5月27日召开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3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5月27日下午14:00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西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26日下午15:00-2013年5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293605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6.1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59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19%。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聘请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公司2013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 涂显亚 陈建平 2013年5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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