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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3-05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已于2013年4月2日开市起停牌。2013年4月11日和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2013年4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2013年5月7日、14日和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详见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18日、25日和5月7日、14日、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13-032号、2013-033号、2013-042号、2013-043号、2013-045号和2013-046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以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将于2013年7月2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3-05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单采血浆站换发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下属部分单采血浆站收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换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具体如下: 一、大化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换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经审查,大化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达到卫生部《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现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并换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业务项目: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 许可证登记号:桂卫医血浆站字[2009]13号; 法定代表人:蓝新; 主要负责人:蓝新; 采浆区域(范围):大化县; 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 二、灵璧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收到安徽省卫生厅换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经审查,灵璧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达到卫生部《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现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并换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业务项目:机采单采普通原料血浆; 许可证登记号:皖卫医血浆站字[1998]0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 主要负责人:张晓红; 采浆区域(范围):灵璧县; 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4日。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3-05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传闻情况 2013年5月24日,泰邦生物集团对外发布了新闻稿,并在多家媒体转载。该新闻稿主要内容为:"泰邦生物集团 (纳斯达克股票代码:CBPO,China Biologic,即"中国生物")通过媒体澄清,其在上海莱士公告之前,对上海莱士收购中国生物股东之一陈小玲女士("陈女士") 所持有的9.9%中国生物股份事宜("上海莱士交易")毫不知情,也从未就该交易与上海莱士有过任何交流或讨论;中国生物认为上海莱士是其在中国的直接竞争者之一,因此认为上海莱士交易为一项非善意股权收购;考虑到上海莱士与中国生物之间的竞争关系及两家公司在业务战略与技术水平方面的明显差异,中国生物目前并无与上海莱士讨论或寻求任何业务合作的意向。" 于上述新闻发布同日,中国生物向本公司发出信函,希望本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否则中国生物董事会计划实施股东权利计划。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1、中国生物认为本次交易为一项非善意股权收购。公司重申,本次交易旨在以合理的交易价格获得投资收益。 本次交易只涉及9.90%少数股权,中国生物还有持股数远多于9.90%的大股东,并且公司不会通过本次交易寻求在中国生物董事会的席位或者任何其它有别于公众投资者的权利。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对中国生物的业务经营构成任何影响或威胁,公司不认为本次交易构成任何形式的非善意收购。 2、中国生物在2012年11月20日宣布通过股东权利计划,向2012年11月30日当日记录在册的每位股东派发购股权。按照股东权利计划,当收购方购入超过10%(含)以上中国生物股份时,将会触发股东权利计划,使持有购股权的股东有权利以较低价格换成普通股,从而增加收购方的成本,以达到阻碍第三方收购的目的。 中国生物希望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否则中国生物董事会计划实施股东权利计划。由于只有收购10%(含)以上股份才会触发股东权利计划,经咨询本次交易的美国法律顾问,公司认为本次交易不会触发股东权利计划。如中国生物强行或不合理地启动股东权利计划,公司保留采取任何必要且适宜行动的权利。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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