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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22TitlePh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自查阶段性结果公告

2013-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于2013年2月1日召开,会议通过决议责成内部控制委员会就本公司历年法律纠纷情况进行自查。截至2013年4月25日,内部控制委员会已了解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一(全才5000万商票纠纷案)、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二(腾普达5000万商票纠纷案)、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万元商票)、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的基本情况,因原经办人及相关高管离职后未完整移交材料,导致部分法律文件一直欠缺,上述案件当时无法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公布的2012年年报中"其他重大事项说明"一节就已获知情况对上述案件进行了说明。截至本公告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纠纷案的材料自查已达到法律纠纷临时公告的披露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委员会对法律纠纷的自查仍在进行中,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者"本公司")将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恒")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借款纠纷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诉江西国恒、天津国恒、徐保根一案。2012年8月1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2年12月5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宜中民二初字11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九江银行宜春分行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山中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行行长

  2、被告1: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999号高新大厦北楼及南昌市高新区溪湖春晓小区2栋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静波,董事长

  被告2: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被告3:徐保根,男,1966年 8月20日生, 汉族,住址 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119号。

  3、案件起因

  2012年3月20日,江西国恒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借款2000万,合同期限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止。同日天津国恒与九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徐保根向九江银行出具了《不可撤消的担保函》,徐保根、天津国恒为江西国恒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5月3日,九江银行要求江西国恒立即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江西国恒未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江西宜春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

  (1)解除九江银行与江西国恒签订的借款合同。

  (2)江西国恒归还九江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利息罚息共计508599.7元。

  (3)天津国恒、徐保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江西国恒、天津国恒、徐保根承担。

  三、法院判决情况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下达《民事判决书》。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江西国恒归还九江银行本金2000万,利息罚息共计508599.7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

  2、天津国恒、徐保根对上述2000万及利息罚息508599.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155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国恒、天津国恒、徐保根负担。

  四、案件现进展情况

  经问询江西国恒,现九江银行宜春分行正在对上述2000万元贷款进行续贷审批。2013年4月1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对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13-008)。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根据相关借款合同,如借款逾期未还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该罚息部分将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经询问江西国恒,2013年,如该借款逾期未还,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预计每月约需确认罚息金额11万元,如九江银行宜春分行批准上述贷款的续贷,则相关罚息自批准日起不再发生。

  六、备查文件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宜中民二初字11号)。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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