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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3 证券简称:中原特钢 公告编号:2013-023TitlePh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3-05-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86,5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0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3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27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9,000,000股,并于2010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386,510,000股,发行上市后至今总股本为465,510,000股,截止本公告日,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86,51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及股东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及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于2008年4月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中原特钢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中原特钢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于任何与中原特钢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中原特钢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中原特钢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中原特钢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中原特钢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与中原特钢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中原特钢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以停止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中原特钢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2、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同上述“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一致。

(二)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

(三)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说明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6月3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86,5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65,510,000股的83.0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名法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301,638,570301,638,570 
2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6,971,43076,971,430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7,900,0007,900,000 
合 计386,510,000386,5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核查,对本公司股东所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出具如下核查意见:经核查,持有中原特钢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中原特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详见本公司2013年5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中原特钢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保荐意见》。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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