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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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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1、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2、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特 别 提 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1、2、3》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不超过518万股东方精工股票,占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时东方精工股本总额17,680万股的2.93%,股票来源为东方精工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其中首次授予467万份,预留授予51万份。
3、公司用于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合计为518万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48个月,其中禁售期24个月,解锁期24个月。
5、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核查,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6、公司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重新报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授予日及授予方式: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3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拟获授对象在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需在首次授予日次日起1年内一次性授予,超出上述期限而未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
8、授予条件:公司未发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等情形。
9、根据公司拟定的2012年度派发现金红利方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4.38元(原授予价格依据《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东方精工股票均价9.15元的50%确定,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按照对授予日前派发现金红利相应调整条款,对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38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东方精工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依据预留股份授予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东方精工股票均价的50%确定。
10、解锁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可按下列方式解锁: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额度上限 |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首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首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60% |
预留限制性股票必须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可按下列方式解锁:
|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额度上限 |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首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首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60% |
11、解锁条件
本激励计划解锁条件以2012年为基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 条件 | |
| 第一次解锁条件 | ①与2012年相比较,2014年净利润(扣非后)增长率不低于30%; ②2014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不低于8.5%。 |
| 第二次解锁条件 | ①与2012年相比较,2015年净利润(扣非后)增长率不低于70%; ②2015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不低于9%。 |
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 条件 | |
| 第一次解锁条件 | ①与2012年相比较,2014年净利润(扣非后)增长率不低于30%; ②2014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不低于8.5%。 |
| 第二次解锁条件 | ①与2012年相比较,2015年净利润(扣非后)增长率不低于70%; ②2015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不低于9%。 |
2012年及各考核期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为激励计划计提的费用属于公司的经常性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扣除。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于其对应预定投入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从净资产中扣除。
12、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东方精工承诺未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至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4、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东方精工股东大会批准。
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备案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该激励计划。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16、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释 义
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东方精工/公司/本公司 | 指 |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才可自由流通的东方精工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禁售期 | 指 | 指限制性股票被锁定禁止转让的期限 |
| 授予价格 | 指 |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东方精工股票的价格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
| 《公司章程》 | 指 |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1、2、3》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1、2、3》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下列人员: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
所有被激励对象是在本次股权激励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
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四)预留股份授予对象名单
预留股份授予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将根据未来一年对员工的考核情况以及人才的引进情况,确定预留股份授予对象具体名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核查,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限制性股票来源和总量
(一)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518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公司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17,680万股的2.93%:其中首次授予467万份,预留授予51万份。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东方精工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1 | 邱业致 | 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 | 90 | 0.51% |
| 2 | 涂海川 | 财务总监 | 20 | 0.11% |
| 3 | 其他核心员工 | 357 | 2.02% | |
| - | 合计数量 | 467 | 2.64% | |
| - | 预留数量 | 51 | 0.29% | |
| 总计 | 518 | 2.93% | ||
上述授予股权激励的人员共计53人。具体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布。
(二)公司聘请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1、2、3》及本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需对上述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在股东大会上就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四)任何一名激励对象累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核查,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核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首次授予日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
授予日不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
(三)禁售期
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为自本计划首个授予日+24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为自本计划预留授予日至首个授予日+24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和自由支配该等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的权力等。但禁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四)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1、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为授予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满次日起的24个月为解锁期。在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二次申请解锁:分别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36个月后各申请解锁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60%。
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二次申请解锁:分别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36个月后各申请解锁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60%。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司高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出售应遵循《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限售规定。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2、相关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出售其持有的东方精工股票的规定为: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东方精工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中的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若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公司章程》又进行了修改,则激励对象中的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拟定的2012年度派发现金红利方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4.38元(原授予价格依据《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东方精工股票均价9.15元的50%确定,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按照对授予日前派发现金红利相应调整条款,对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38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东方精工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依据预留授予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东方精工股票均价的50%确定。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原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依据《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东方精工股票均价9.15元的50%确定。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根据公司拟定的2012年度派发现金红利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4.38元,计算过程为原首次授予价格减去每股现金红利金额。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依据预留授予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东方精工股票均价的50%确定。
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本《激励计划》与重大事件时间间隔
(1)公司推出本《激励计划》的期间不存在以下情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未满30日;
(2)公司在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解锁安排
(一)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解锁日前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激励对象具有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业绩条件
(1)本《激励计划》禁售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2)解锁条件
本激励计划解锁条件以2012年为基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 条件 | |
| 第一次解锁条件 | ①与2012年相比较,2014年净利润(扣非后)增长率不低于30%; ②2014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不低于8.5%。 |
| 第二次解锁条件 | ①与2012年相比较,2015年净利润(扣非后)增长率不低于70%; ②2015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不低于9%。 |
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 条件 | |
| 第一次解锁条件 | ①与2012年相比较,2014年净利润(扣非后)增长率不低于30%; ②2014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不低于8.5%。 |
| 第二次解锁条件 | ①与2012年相比较,2015年净利润(扣非后)增长率不低于70%; ②2015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不低于9%。 |
2012年及各考核期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为激励计划计提的费用属于公司的经常性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扣除。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于其对应预定投入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从净资产中扣除。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禁售期满后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购回注销。
对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合理性分析如下:
①公司考核期解锁指标不低于2010年-2012年的历史平均水平
| 指标 | 2010年-2012年平均数/复合增长率 | 考核期平均数/复合增长率(计入摊销成本) | 考核期平均数/复合增长率(不计入摊销成本)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后) | 5,678.34 | 9,181.88 | 9,998.25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后)增长率 | 21% | 30% | 35% |
|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8.32%(注1) | 8.75% | 8.75% |
注1:由于公司于2011年8月完成首发上市,因此2010年、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具有可比性,故净资产收益率主要参考2012年水平。
注2:股权激励成本测算按2013年7月授予、等待期24个月、授予日股价9元/股测算;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公司考核期的业绩指标设置明显高于2010年-2012年的历史平均水平,在把股权激励的摊销成本因素剔除后,对考核期的业绩复合增长率要求达到35%,具有较好的考核效果。
②公司考核指标设置与专用设备类公司相比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 首次公告股权激励方案时间 | 公司名称 | 考核要求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
| 2013.2 | 中联重科 | 19% |
| 2012.11 | 长荣股份 | 32% |
将近期专用设备类上市公司公告激励方案的激励条件按2012年为基期、考核期2014、2015年进行测算,中联重科、长荣股份考核要求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9%、32%,公司设定的考虑水平要求净利润增长率(考虑摊销成本)为30%,净利润增长率(不考虑摊销成本)为35%,相比较高。
(3)根据公司《考核办法》,各批限制性股票首个可解锁日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激励对象划分为5个等级,被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锁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才能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二)解锁安排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可按下列方式解锁: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额度上限 |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首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首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60% |
预留限制性股票必须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可按下列方式解锁:
|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额度上限 |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首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首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60% |
2、如达到以上解锁条件但在各解锁期内未解锁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在各解锁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后30个工作日内回购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控制权变更是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公司分立、合并
公司发生合并、分离事项时,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本计划执行。
(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平级变更,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发生降低职务级别的情况,但降职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照新岗位职务进行回购调整。
(3)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回购调整。
2、离职
(1)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之后、解锁之前离职的,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日后36个月内离职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获授股票流通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其中,因获授股票流通所得的全部收益=持有该等股份所获现金股利+已解锁且减持股份所获收益+已解锁但未减持股份在离职之日按收盘价计算市值—已解锁但未减持股份在授予时的购买成本—激励对象已承担的税费。
(3)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日后的36个月之后离职的,应当在3年内不得从事其与公司所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所约定的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若该激励对象在3年内从事其与公司所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所约定的相同或类似相关工作,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其因获授股票流通所得的全部收益。
(4)激励对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4、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5、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进行一定合理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董事会决定),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相应补偿。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对于由于上述各项原因被回购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原则
(一)回购注销调整方法
如出现上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股票及其孳息,回购股票价格为授予价格。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送红股、送现金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调整方式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1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2)/(P1×(1+n2))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2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注销调整程序
1、东方精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报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三)授予日前调整方法
1、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前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股、股票拆细
K=K0×(1+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K=K0×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1为缩股比例(即1股东方精工A股票缩为n1股股票)
(3)配股
K=K0×P1×(1+n2)÷(P1+P2×n2)
其中: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2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前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应的调整如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1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1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东方精工A股票缩为n1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每股不低于1元。
(4)配股
P=P0×(P1+P2×n2)÷[P1×(1+n2)]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2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四)授予日前调整方法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一)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5、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05月28日
本版导读:
|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 2013-05-30 | |
|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3-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