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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13-022TitlePh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年5月15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2013年5月30日(周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3年5月29日下午15:00-5月30日下午15:00。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 22 号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201,563,926股,占公司总股本282,880,000股的71.254216%。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201,55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282,880,000股的71.250106%;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626股,占公司总股本282,880,000股的0.00411%。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和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6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49%,其中,现场投票201,552,300股,网络投票9,910股;反对1,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51%,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1,716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6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49%,其中,现场投票201,552,300股,网络投票9,910股;反对1,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51%,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1,716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6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49%,其中,现场投票201,552,300股,网络投票9,910股;反对1,7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51%,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1,716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炯、宋幸幸;

  3、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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