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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3-28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平兴董事长,李小波、徐亚平、栾汉忠、申书龙、杨砚琪、吕先锫、郑泰安、姜玉梅董事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让《转让土地协议书》项下权利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设)已对本次交易拟转让的应收广东省惠阳县蜀新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蜀新公司)2135万元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基于商业判断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会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基于倍特建设已对拟转让的应收蜀新公司2135万元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交易将增加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对公司当期利润有积极影响(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让《转让土地协议书》项下权利的公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3-29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出让《转让土地协议书》项下权利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出让方: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设)

  倍特建设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倍特建设95%的股权。

  (二)受让方:成都贝高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贝高贝)

  (三)交易事项:倍特建设拟将其与广东省惠阳县蜀新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蜀新公司)签署的《转让土地协议书》项下权利,以1100万元人民币出让给贝高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该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名称:成都贝高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三)注册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经济开发区

  (四)法定代表人:陈骏

  (五)注册资本:100万元

  (六)主营业务: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等

  (七)主要股东:陈骏

  (八)贝高贝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10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992年,倍特建设与蜀新公司就广东省惠阳县大亚湾南边灶惠阳县政府自用地四号小区紧邻澳霞大道一侧约3.774万平方米土地及广东省惠阳县大亚湾南边灶惠阳县政府自用地四号小区中山地约7444平方米土地转让事宜分别签订了《转让土地协议书》。该等协议约定由倍特建设受让上述土地。

  截至1998年末,倍特建设已向蜀新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2135万元。因与他人的诉讼事项,蜀新公司一直难以履行向倍特建设交付上述土地及办理上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等相关义务,倍特建设未能取得上述土地及受让上述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据此,倍特建设对上述《转让土地协议书》项下权利,即相应形成的应收蜀新公司2135万元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倍特建设拟出让的上述《转让土地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即相应形成的应收蜀新公司2135万元债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形,也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的转让价格

  经倍特建设与贝高贝双方协商,倍特建设将上述《转让土地协议书》项下权利,即相应形成的应收蜀新公司2135万元债权出让给贝高贝的转让价款为1100万元人民币。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倍特建设已对拟转让的应收蜀新公司2135万元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基于商业判断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运用效率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基于倍特建设已对拟转让的应收蜀新公司2135万元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交易对提升公司当期利润有积极影响。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目的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盘活公司资产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基于倍特建设已对拟转让的应收蜀新公司2135万元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交易将增加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对公司当期利润有积极影响。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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