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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3-L2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5月30日下午13:30

  召开地点:怀柔区雁栖镇莲花池泰莲庭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76,226,4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76,012,5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7人,代表股份213,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为天津光明新丽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76,017,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257%;反对2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2658%;弃权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85%。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76,012,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194%;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63%;反对 2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658%;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85%。

  关联股东Reco Shine Pte. Ltd.没有参加本次表决。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关于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北京瑞京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利通商宜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首创·北京国际中心商场经营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56,723,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6625%;反对18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3261%;弃权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14%。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6,701,6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6242%;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表决权0.0383 %;反对18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3261%;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14%。

  关联股东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参加本次表决。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来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3-L2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改选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于2013年5月29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洪玉先生的辞职申请,王洪玉先生因已届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因王洪玉先生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王洪玉先生的辞职申请自本公司改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就任时起生效。

  公司监事会对王洪玉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障监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吴卫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个人简历

  吴卫光先生,1958年出生。1982-1986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2002年,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76-1978年于部队服役;1978-1982年复员待分配;1986-1992年,国家劳动人事部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劳动部政策法规司,主任科员;1992-1996年,深圳市劳动局,副处长;1996-2001年,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公室主任;2001年加入本公司,曾任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电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阳光尚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卫光先生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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