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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0 证券简称:紫江企业 公告编号:临2013-015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举行,于2013年5月30日在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三)表决方式: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峰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未出席会议董事长沈雯、董事沈臻、独立董事朱红军因公务无法参加;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董事会秘书与财务总监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其中,议案8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沈雯、副董事长郭峰和董事唐继锋合计持股336,495,476股,均回避表决。 议案9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朱玉婷与叶彦青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紫江企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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