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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7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 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 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股份”)于 2013 年5月2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33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七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7,880,79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9,999,994.7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570,710.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9,429,283.7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天健验[2013]94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已使用金额 0元,当前余额859,429,283.72元。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根据公司审议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为保障公司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经以自筹资金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13年5月29日出具了天健审[2013]5452号鉴证报告。 截至2013年4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截至2013年4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实际金额5,000万元已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2013年5月)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5,00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浙富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天健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浙富股份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2013年5月)等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预定的市场策略需要,不会损害投资者与公司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5,000万元资金的议案没有异议。 六、会计事务所鉴证报告 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这一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13]5452号《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3、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8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 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 核电设备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股份”)于 2013 年5月2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自筹资金16,860万元,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33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七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7,880,79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9,999,994.7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570,710.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9,429,283.7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天健验[2013]94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已使用金额 0元,当前余额859,429,283.72元。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根据公司审议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为保障公司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经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13年5月29日出具了天健审[2013]5452号鉴证报告。 截至2013年4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实际金额为16,86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截至2013年4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实际金额16,860万元已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2013年5月)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16,86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浙富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天健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浙富股份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2013年5月)等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预定的市场策略需要,不会损害投资者与公司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16,860万元资金的议案没有异议。 六、会计事务所鉴证报告 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这一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13]5452号《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3、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0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33号文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7,880,79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9,999,994.7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570,710.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9,429,283.72元。该事项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4月23日出具的天健验(2013)第9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丁方”)以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472000000048475,截止2013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17306302.26元。该专户仅用于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为丙方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系“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可、成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8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5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怀勇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2013年5月)等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承诺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加快时,以自有资金及时归还募集资金,既保证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的正常进行,又充分提高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财务费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将859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二、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电机”)为“增资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临海电机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12年7月,浙富股份已经完成对临海电机的首期增资,增资金额为5,000万元,增资资金来源为自筹。 根据天健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3]5452号),截至2013年4月30日,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增资临海电机的金额为5,000万元,临海电机投入“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金额为3,269.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拟置换出以自筹资金预先增资临海电机的5,000万元。扣除临海电机已经投入“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3,269.37万元,公司预先增资资金尚余1,730.63万元。对于该等剩余资金,公司在实施增资款置换的同时,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将1,730.63万元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临海电机、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三、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为“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华都公司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12年3月,浙富股份已经完成对华都公司的增资,增资金额为16,860万元,增资资金来源为自筹。 根据天健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3]5452号),截至2013年4月30日,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增资华都公司的金额为16,860万元,华都公司投入“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金额为13,493.6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拟置换出以自筹资金预先增资华都公司的16,860万元。扣除华都公司已经投入“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13,493.69万元,公司预先增资资金尚余3,366.31万元。对于该等剩余资金,公司在实施增资款置换的同时,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将3,366.31万元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华都公司、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4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13 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 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充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拟将859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可节省财务费用481.04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二、以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电机”)为“增资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临海电机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12年7月,浙富股份已经完成对临海电机的首期增资,增资金额为5,000万元,增资资金来源为自筹。 根据天健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3]5452号),截至2013年4月30日,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增资临海电机的金额为5,000万元,临海电机投入“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金额为3,269.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拟置换出以自筹资金预先增资临海电机的5,000万元。扣除临海电机已经投入“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的3,269.37万元,公司预先增资资金尚余1,730.63万元。对于该等剩余资金,公司在实施增资款置换的同时,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将1,730.63万元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临海电机、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三、以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为“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华都公司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12年3月,浙富股份已经完成对华都公司的增资,增资金额为16,860万元,增资资金来源为自筹。 根据天健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3]5452号),截至2013年4月30日,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增资华都公司的金额为16,860万元,华都公司投入“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金额为13,493.6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拟置换出以自筹资金预先增资华都公司的16,860万元。扣除华都公司已经投入“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13,493.69万元,公司预先增资资金尚余3,366.31万元。对于该等剩余资金,公司在实施增资款置换的同时,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将3,366.31万元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华都公司、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6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股份")于 2013 年5月2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33号文)批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七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7,880,79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9,999,994.7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570,710.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9,429,283.72元。上述资金已于2013年4月22日存入浙富股份指定的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营业部35716388333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4月23日出具的天健验(2013)第9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859,429,283.72元,将主要用于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和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前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及短期内公司发展计划,公司本次发行所募资金将会闲置一段时间。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2013年5月)等相关规定,本着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了充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59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481.04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指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四、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浙富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浙富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浙富股份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浙富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浙富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859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此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2013年5月)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59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2013年5月)等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承诺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加快时,以自有资金及时归还募集资金。因此,同意公司使用859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9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丙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33号文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7,880,79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9,999,994.7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570,710.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9,429,283.72元。该事项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4月23日出具的天健验(2013)第9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丁方”)以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65101040046326,截止2013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33663109.16元。该专户仅用于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丙方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系“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可、成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6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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