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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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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8-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5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8月12日下午15:30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 15:00时(北京时间)。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1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684,738,94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1.0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8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01,095,95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92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尚继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董事陆伟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王建军出席会议;董事康敬成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王建军出席会议;副董事长向东、董事孔令江、董事韩士发通过视频参加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尚杰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陈瑞忠出席会议,监事王涛通过视频参加会议。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倪娟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01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股数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2,761,659,05699.1436,3000.0023,994,4970.86

1.0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同意股数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2,761,659,05699.1336,3000.0024,139,5470.87

1.0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同意股数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2,761,653,15699.1342,2000.0024,139,5470.87

1.0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同意股数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2,761,659,05699.1336,3000.0024,139,5470.87

1.05回购股份的期限

同意股数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2,761,653,15699.1342,2000.0024,139,5470.87

1.06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股数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2,761,659,05699.1336,3000.0024,139,5470.87

1.0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股数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2,761,659,05699.1336,3000.0024,139,5470.87

本次会议议案经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表决通过。2012年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持有公司2,311,156,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97%,其中38,000,000股已于2013年8月2日转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账户,仅占公司总股本的0.72%。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高速发展的信心,广汇集团始终坚持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自愿将所持广汇能源股份限售期满后可上市交易时间全部延长至2015年5月25日。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5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

社会公众股份债权人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称债权人不包括“09广汇债” 及“11广汇01”的持有人,“09广汇债”及“11广汇01”持有人的债权事宜将于2013年9月6日(星期五)10:30时、11:30时分别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09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13年第一次“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13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相关公告于2013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1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约不超过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数量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9月27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证券部

邮政编码:830002

电话:0991-3762327

传真:0991-8637008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57

债券代码:122021 债券简称:09广汇债

关于召开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09广汇债”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特别提示:

1、根据《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09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1元/股,预计回购股份约不超过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完成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根据《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09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决定召开2013年第一次“09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3年9月6日(星期五)10:30时

2、会议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记名投票

5、债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8月27日

6、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议案全文见附件)

二、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09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1)抵押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代表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委派的代表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及见证律师。

三、参会方式

1、登记时间:2013年9月4日(10:00-14:00, 15:30-19:00);

2、登记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法:

(1)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证券帐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委托代理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债券持有人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公司所在地邮戳日不晚于2013年9月4日19:00时)。

四、联系方式

1、海通证券

(1)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楼

(2)邮政编码:200001

(3)联系人: 王欢

(4)电话:021-23219625

(5)传真:021-63411627

2、广汇能源

(1)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邮政编码:830002

(3)联系人: 倪娟

(4)电话:0991-3719668、0991-3762327

(5)传真:0991-8637008

五、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登记持有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下述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有表决权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

(1)债券持有人为公司或其关联方;

(2)债券持有人为抵押人或其关联方;

(3)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公司债券属于如下情形之一:A、根据本期公司债券条款已由公司兑付本息的债券;B、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公司债券条款应支付的全部利息和本金;C、不具备有效请求权的债券;D、公司根据本期公司债券条款规定赎回并注销的债券。

上述关联方的范围依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2、会议会期半天,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广汇能源”)2013年第一次“09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本人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注: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

2、如果委托人不做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附件2: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1元/股,预计回购股份约不超过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完成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鉴于(1)公司的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属广汇美居物流园商铺为公司2009 年发行的10 亿元7 年期公司债券提供了抵押担保,担保期至2016 年8 月26 日公司偿还本次债券本息后方可解除。及(2)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公司可以承受不超过 6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就“09广汇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特请“09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就公司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后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09广汇债”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就“09广汇债”提供额外担保。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08 月 12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58

债券代码:122102 债券简称:11广汇01

关于召开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特别提示:

1、根据《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1元/股,预计回购股份约不超过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完成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后将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根据《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决定召开2013年第一次“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3年9月6日(星期五)11:30时

2、会议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银河证券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记名投票

5、债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8月27日

6、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议案全文见附件)

二、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均可出席。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担保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代表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委派的代表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银河证券委派的代表;

4、公司法律顾问及见证律师。

三、参会方式

1、登记时间:2013年9月4日(10:00-14:00, 15:30-19:00);

2、登记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法:

(1)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证券帐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委托代理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债券持有人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本公司所在地邮戳日不晚于2013年9月4日19:00时)。

四、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邮政编码:830002

3、银河证券联系人:王景然

电话:010-66568759

传真:01066568390

4、广汇能源联系人: 倪娟

电话:0991-3719668、0991-3762327

传真:0991-8637008

五、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登记持有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下述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有表决权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

(1)债券持有人为公司或其关联方;

(2)债券持有人为担保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关联方;

(3)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公司债券属于如下情形之一:A、根据本期公司债券条款已由公司兑付本息的债券;B、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公司债券条款应支付的全部利息和本金;C、不具备有效请求权的债券;D、公司根据本期公司债券条款规定赎回并注销的债券。

上述关联方的范围依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2、会议会期半天,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广汇能源”)2013年第一次“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本人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注: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

2、如果委托人不做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附件2: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1元/股,预计回购股份约不超过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完成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后将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鉴于(1)公司的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为“11广汇01”公司债券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后将继续有效,及(2)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公司可以承受不超过 6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就“11广汇01”公司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特请“11广汇01”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就公司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后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11广汇01”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就“11广汇01”提供额外担保。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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