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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3-043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3年11月4日上午 9:00时 2、会议现场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027-1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见下表: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谭铁鹰女士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董事王志强先生、赵宝君先生、刘华春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麻卫东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历琰律师、孙晶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3第三次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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