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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2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3-036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11月13日上午 地点:上海宛平剧院(上海中山南二路859号)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5人,代表股份1,920,953,3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872%。 (三)公司副董事长曹志勇同志主持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共有1项提案需审议: 《关于变更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项目建设主体及房地产权利人的提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20,507,859股 占99.9768% 反对:13,833股 占0.0007% 弃权:431,681股 占0.022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和金诗晟律师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附件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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