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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ST美利 公告编号:2013-105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3-1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公司法律顾问转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卫民商初字第37号]、[(2013)卫民商初字第38号]等相关材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四川永誉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誉公司") 被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2012年11月,永誉公司与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永誉公司向公司供应了一定数量的煤炭,公司在支付部分煤款后,尚欠永誉公司煤款15712744.44元未付。永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货款。 2、原告:德阳市旌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雒公司") 被告: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2012年7月,旌雒公司与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旌雒公司向公司供应了一定数量的煤炭,公司在支付部分煤款后,尚欠旌雒公司煤款2647870.74元未付。旌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货款。 三、裁定情况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3)卫民商初字第37号],本公司与永誉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永誉公司煤款15712744.44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00%向永誉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如逾期付不清货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00%的二倍计付利息;利息计算至下欠货款付清时为止。案件受理费60835元由本公司负担。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3)卫民商初字第38号],本公司与旌雒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公司支付旌雒公司煤款2647870.74元;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00%向旌雒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如逾期付不清货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00%的二倍计付利息;利息计算至下欠货款付清时为止。案件受理费15442元由本公司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致使上述调解书截止目前尚未履行。公司已与对方进行了积极沟通,将尽快偿付上述货款。本次诉讼事项将可能导致公司承担一定的利息费用。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卫民商初字第37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卫民商初字第38号]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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