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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3054TitlePh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2013-1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晶电子”)自2007年12月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项目日期监管类别实施对象主要内容
2010年

9月2日

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的函》东晶电子针对公司在财务及内部控制方面、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方面提出整改要求。
监管意见及整改措施:
1、公司虽已建立了较为全面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待进一步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应责任。


整改措施:

公司将会对三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做详尽的记录,全面反映会议讨论情况,并指派专人手工记录有关会议内容进行存档,以尽可能确保会议记录的真实性。


2010年

4月9日

深圳证券交易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0]第15号)东晶电子公司未及时就与金华立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在2009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委托贷款已收回,与事实不符,且存在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公司已于2010年7月21日将上述款项收回,并于2010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委托贷款后续事项的公告》,对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公告号:2010032)。

同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完善委托贷款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对委托贷款事项的管理,并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员工学习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对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012年

3月23日

深圳证券交易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32号)东晶电子公司未将201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发生变更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4.2、6.4.4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公司及时实施了以下审议和补充披露程序:2012年3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部分变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进行公告(公告号:2012019);2012年3月21日,公司针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发布公告(公告号:2012021);2012年3月23日,公司针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原募投项目未新建厂房的情况发布补充公告(公告号:2012026);2012年4月6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部分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进行公告(公告号:2012027)。

同时,公司对该监管函所述问题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和下属公司相关负责人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特别针对募集资金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进一步加强公司对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避免相关人员对相关规定认识不足、理解不充分,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将会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不能做出准确把握和判断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公司及全体董事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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