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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3-11-048TitlePh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2013年11月19日下午14:00分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15:00至2013年11月19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736,93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5877%。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718,23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5793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8,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84 %。

  3. 公司6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和刘杰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22,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1%;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22,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1%;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股票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22,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1%;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22,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1%;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22,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1%;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22,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1%;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Fineline Global PTE. Ltd.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722,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1%;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刘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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