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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3-079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3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13年11月18日(星期一)-11月19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13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技术北区朗山二路海王工业城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裁刘占军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799,4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45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代理人)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740,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37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3.5亿元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1,799,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1,799,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子公司山东海王少数股东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1,799,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东森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1,799,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河南海王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1,799,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杭州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1,799,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伟东、黄怡钦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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