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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1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576 股票简称:广东甘化 公告编号:2013-45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1月4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1月14日在公司综合办公大楼十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麦庆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成员7人,参与表决董事7人,监事会主席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认真审议并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议案。

  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南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1,316.82万元(其中本金1,300万元),是因公司1994年与其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挂账形成的历史债权,账龄在5年以上,公司已对上述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多年来公司通过司法等途径积极追收上述债权,并获法院判决胜诉,查封了相关资产。但由于被执行资产涉及债权人较多、债权多次被转让,且该被执行资产多次拍卖均流拍,上述案件执行至今未果。根据执行法院审查确认,上述被执行资产在各债权人中有两家公司对全部资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我司仅为普通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故我司通过执行拍卖资产回收款项的难度较大。在执行法院的主导下,经各债权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其中有能力开发上述被执行资产的债权人玉林市林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收购全部债权,彻底解决债权与债务关系。

  为盘活不良资产,回收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经综合考虑,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人民币790万元的价格转让上述债权,并与玉林市林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000576 股票简称:广东甘化 公告编号:2013-46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与玉林市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对南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1,316.82万元的债权(其中本金1,300万元)整体转让给林丰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90万元。

  本次债权转让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债权转让事项已经2013年11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表决通过。本次债权转让事项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玉林市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 13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广西玉林;主要办公地点:玉林市东郊五里桥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庞惠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主要股东:股东庞惠娟持有65% 股份,股东赖恭宁、赖考烈均各持有17.5% 股份;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税务登记号码:地税桂字450902745111549号及桂国税字450902745111549号。

  林丰公司及其股东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林丰公司总资产人民币7500.3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549.05万元;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5677.1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1.44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债权为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恒祥公司1,316.82万元的款项(其中本金1,300万元),是因公司1994年与其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挂账形成的历史债权,账龄在5年以上,公司已对上述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四、《债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我公司自愿将对恒祥公司的债权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以及诉讼费全部转让给林丰公司,林丰公司对上述债权风险已充分了解,并同意受让。

  2、本次债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790万元。本协议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林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定金;法院出具债权转让裁定书的当天,林丰公司一次性向我公司全部付清余款人民币590万元。

  3、本协议书生效后,交易双方共同向广西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本案债权人,广西玉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债权人由我公司变更为林丰公司的裁定书,且我公司收齐林丰公司应支付的转让款后,即视为债权转让已经完成。

  4、债权转让后,林丰公司自行处置已经收购的债权,因此产生的与案件受理法院以及涉及本债权的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均由林丰公司自行承担并理妥,与我公司无关。

  5、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书转让款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此次债权转让履行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二箹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司已全部收到上述债权转让款,并完成了债权变更相关手续。上述债权账龄长,回收难度大,公司已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债权转让的完成,盘活了不良资产,回收了资金,增加本年度利润790万元,对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债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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